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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婦女與財產》讀后感1500字 | |||||
作者:佚名 睡前故事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3/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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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婦女與財產》讀后感1500字 眼下很多觀念和熱點話題依舊受人追捧,我對此感到困惑。我想知道這些觀念是從什么時候開始形成,又為什么得以延續至今。為何民法繼承權的男女平等叫了將近90年(注1),卻仍舊沒有得到民間的廣泛應用? 此處的“觀念和話題”指的是:為什么女人一定要結婚?為什么生育人口性別比中顯示還有那么多人對生兒子有執念。為什么分家、遺產之爭時,(大)兒子就是更有底氣,認為理所應得? 我翻出這本書找答案,找到了以上“陳舊”觀念的歷史源頭。這些觀念來自于歷史經驗,通俗說就是“我們都是這樣過來的。女人都這樣過的”云云。而事實上,這些歷史經驗里的女性對人生的選擇始終受制于父權社會外在習俗、觀念和法律綜合影響,這些女性的出路僅僅是一種迫于現實的最優選擇。 本書通過一手資料——案件檔案、法庭判詞集、官員日記,綜合考察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司法實踐、民間慣行之間的異同比較及其意圖,從法律角度介紹了中國女性在960-1949年間財產權的變化。作者認為重視司法實踐有助于理解法律變革的實際意義。 作者指出,按習俗,有兒子家庭的財產繼承以分家形式在兒子之間進行,未婚女兒可得一份嫁妝。在沒有兒子的家庭中,因為宗族觀念里的“承祧”概念(為死去的男性選擇一位繼承人,繼承其“宗祧祭祀和財產”兩部分的權利)使得選擇“嗣子”的行為與獲得財產權密不可分。根據人口情況,在帝制中國大約有五分之一家庭沒有成人兒子,需要宗祧介入。所以,對宗祧、嗣子選擇辦法的研究是對財產繼承權研究的重要部分。 或自由、或強制、或明確規范的“嗣子”選舉辦法,帶來“嗣子”對家庭財產不同程度的繼承,這對家庭其他成員女性財產權產生極大影響。有時嗣子可以完全排他性得繼承所有財產;有時寡婦擁有嗣子選擇權、財產監管權時,女性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權很大。 書中的財產權主要是指女性在不同身份時期被法律賦予對應的財產繼承權。其中,女性身份的不同認定方式對財產的繼承權起到很大作用。這些認定方式以男性為關系中心展開,比如:丈夫的妻子/妾、父親未婚/已婚的女兒、兒子的母親。 長期以來最終對女性能否有繼承權影響最大的因素是:原生家庭的父母是否育有兒子、已婚后自己是否生有兒子或具選擇嗣子的權利,也即作者所說“男性的在場還是缺席對她們至關重要”。到民國時期,法律制定者意圖通過法律,實行“男女平等”,但實際結果卻不如初衷的美好。 按照朝代與女性角色結合的方式,這本婦女財產權的法律回顧史分成7個章節,依次是:宋代至清代女兒的繼承權、宋代至清代寡婦的繼承權、寡婦與民國初期的宗祧繼承權、民國民法中的財產繼承、民國民法中寡婦的繼承權、民國民法中女兒的繼承權、帝制和民國時期妾的財產權利。 整本書研究做得很扎實、可讀性也強。案件上訴的峰回路轉和跌宕起伏堪比古裝戲、律政劇,判詞里的道德倫理考量也讓讀者靠近案件所在的時代。細讀之后,可以展開討論的地方有很多。唯一的遺憾是,作者選取的案卷資料雖然涵蓋中國版圖南北東西部分地理位置,但受限于歷史資料,觀察的司法實踐案例不包括所有省份,因此無法描繪出不同地區可能存在的區別。 民國時期立法者推行的“男女平等”理念,也引來了生前分家的現象。因為死前一刻贈予就可以不受繼承法的約束,女性財產繼承權依舊沒有被平等對待。 那么如果法律與觀念習俗相背離,法律又意圖通過條文對群體輸入新的觀念習俗。它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制定者的初衷?從1931年至今的90年不到,我們看到:只要觀念不改,法律所能提供的幫助十分有限的。始終還是觀念主導了人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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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前故事錄入:admin 責任編輯: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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